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县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打造优质品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