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条件、土壤状况、水源水质、农业有害生物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监测,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在无公害农产品主产区设立工矿企业,具有环境评估资质的机构在进行环境评估时应当征得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