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最迟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旅游投诉事件的处理。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