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非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单门独院式住宅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