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关于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买卖、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