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禁止在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