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二)干扰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三)擅自连接或者移动各种市政公用设施;(四)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堆放物料;(五)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