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二)干扰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连接或者移动各种市政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或者堆放物料;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