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相关单位在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