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协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和管理。民航、通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方承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