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能源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