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和农村能源产品的开发利用与节约,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和农村能源产品开发,所需土地按前款规定办理。

农村居民利用住宅院落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