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七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三)根据区长、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行政机关的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