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人员: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三)根据区长、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行政机关的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