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展安全主题的家校安全共育活动,通过适当方式对学生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学生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学生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