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统筹制定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二)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教育课题研究;

(三)开发与学生年龄、学段相适应的基本安全知识、避险逃生能力和自救互救技能等学校安全教育课程;

(四)制订学校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为学校督导评估和校长、园长评价指标之一;

(五)将学校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分层次组织培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