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每学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校车应当统一安装实时监控车辆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行驶路线、行驶速度以及车载人员等的装置,并与全市统一的校车动态信息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车况、偏航实时预警。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三十日;涉及安全事故的,监控记录保存时限不少于三年。
学校应当将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校车的发车和到达各接送站点的运行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
校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停靠站点等事项运营,确需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禁止借用、冒用、盗用和伪造、变造校车标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