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枸杞产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定枸杞种植面积,保持枸杞种植规模,促进枸杞产业高质量发展。征收枸杞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实行占用补偿平衡。枸杞种植更新的,应当原地更新或者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进行更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