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