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移植古树名木的措施: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