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政公共绿地范围内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损坏绿地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绿化景观、摆摊设点、侵占绿地或者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倾倒垃圾污水、攀登园林建筑、雕塑,损坏园林设施、草坪、绿篱、花坛、攀折花木、采摘果实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