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等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三)在夜间、午间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