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