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侵占、挪用、截留、克扣、私分体育资金的;(三)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时,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