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