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