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建设规范;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城市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