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