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