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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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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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