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逐件给予答复。答复形式可以是当面答复,也可以是书面答复。凡有条件当面答复的,应当做到当面答复。根据代表的要求,也可以既当面答复,又书面答复。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是必须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的同时,应当将答复意见、承办人等信息录入山东省人大代表履职网络平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