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