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推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省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四)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 (五)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