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由提请机关提交书面人事任免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应当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