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下列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
(五)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六)主张因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高危作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九)主张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
(十一)请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
(十二)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十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十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
(十五)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