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等方面给予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