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