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四)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