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技术标准研制、科技类公共服务等政府委托事项或者转移职能;

(四)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推动建立产学研融合创新联合体和协同创新共同体;

(五)开展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