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