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炮制规范,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需要,在本医疗机构炮制、使用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并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质检制度,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