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医药企业形成核心品牌,扶持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品种生产,优化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加速中药生产工艺和流程的标准化、现代化,提升中药制造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