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中医医疗、预防、康复、养生保健服务和中医药保护、科研、教育、文化、对外交流、产业发展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