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规定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