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