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