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农贸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提供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并通过农贸市场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公示,形成食用农产品溯源机制,实现农贸市场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