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设网以及使用抛钩等危险方式捕鱼,擅自在濠河水体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物种;

(二)擅自航行、停泊、水上作业或者进行水上滑板等活动;

(三)在禁止区域或者时段游泳、垂钓;

(四)损坏树木花草,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广场、步道、水域;

(五)在景物、建(构)筑物和设施上涂写、刻画,攀爬、刻划树木,擅自张贴、悬挂、晾晒物品,踩踏观赏草坪等禁止进入的绿地;

(六)乱扔垃圾,焚烧落叶等物质,随地便溺;

(七)违规停放车辆;

(八)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

(九)携犬不束牵引绳,不清理宠物粪便,携犬进入禁止区域;

(十)娱乐健身等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其他影响和破坏风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禁止区域、时段、禁止进入的绿地由风景区管理机构划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