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与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合作,开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的协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