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