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