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实行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制度,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