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照护与康复第三十五条有效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康复转介机制,实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之间的快速转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