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